出埃及記 第40天
經文:出埃及記二十一章1~11節
主題:永遠的服事
21:1 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21: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
21: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21: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
21:5 倘或奴僕明說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』
21: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(或譯: 神;下同)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
21:7 「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
21:8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若不喜歡她,就要許她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
21: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女兒。
21:10 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
21: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。」
這一段經文主要集中在傷害身體的事件上,包括了對自主和為奴的傷害。「約書」所講的也是人和人之間生活的關係,愛神並不是用口說,也不是用想的,而是必須在生活中以實際行動表現出來。雅各書二章17節:「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。」約翰壹書三章18節也說:「小子們哪,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,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。」
殺人者死(參12~14節)──不可殺人是神所頒十條誡命中的第六條,神禁止隨意殺人,因為生命由神所賜,理應受到尊重。故凡預先有謀殺人的意念者,即表示他不尊重別人的生命。在許多種殺人打人的情況中,特重罰那「任意用詭計殺他鄰舍的」(參14節),這是因為神極看重犯罪的動機,因此要以命償命,判處死刑。另一準則是「故意」與「過失」之間的差別,當過失導致死亡,罪犯就可以有庇護城供逃躲(參申四42)。神也看重與鄰舍和睦相處,新約有一個律法師問耶穌說,「做什麼才可以承受永生?」耶穌提到要愛鄰舍如同自己(參路十27)。
惡待父母的罪(參15~17節)──人打了父母或出言咒罵父母,都要處以死刑。父母當受尊敬,這也是神所定的第五條誡命。父母乃是養育我們的人,生養之恩是人與人之間最深的恩情關係,為此凡打罵咒詛父母,即失卻報恩之心,是忘恩負義的行為,這樣的人是不當活的。
奴隸當受保護(參20~21節)──古時奴隸被視為主人的財產,主人有權任意加以處置,這條例規定奴隸雖受主人差使,但主人不可惡待他們,要讓他們享受應有的人權。
婦孺當受保護(參22節)──如果兩人相爭而傷害了孕婦,以致她流產,傷害孕婦的人就要受罰。
合理的賠償(參23~25節)──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,律法是講公義的,也是無情的,打掉別人一顆牙或打壞一隻眼,都要照樣追討。這條例也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皆平等,並為最需要的人提供保護,賠償損失。新約主耶穌來了,叫人以愛相待,不再用報復的原則,乃是以愛勝過恨(太五39~42)。
回應:
求主幫助我們看到祢律法的精義,也能夠在這些誡命之中看到祢的恩典,使我心存善意,以愛待人,也更愛惜祢所賜我的生命。
禱讀:
馬太福音五章43~44節
你們聽見有話說:「當愛你的鄰舍,恨你的仇敵。」只是我告訴你們,要愛你們的仇敵,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。
QT:
出埃及記二十一章17節
相關連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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