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 第34天
經文:民數記三十章1~16節
主題:許願之例
30:1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:「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:
30: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,要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。
30:3 女子年幼、還在父家的時候,若向耶和華許願,要約束自己,
30:4 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,卻向她默默不言,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。
30:5 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,就都不得為定;耶和華也必赦免她,因為她父親不應承。
30:6 她若出了嫁,有願在身,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,
30:7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,卻向她默默不言,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。
30:8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,若不應承,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;耶和華也必赦免她。
30:9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,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,都要為定。
30:10 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,約束自己,
30:11 丈夫聽見,卻向她默默不言,也沒有不應承,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。
30:12 丈夫聽見的日子,若把這兩樣全廢了,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,因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;耶和華也必赦免她。
30:13 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,她丈夫可以堅定,也可以廢去。
30:14 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,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;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,就使這兩樣堅定。
30:15 但她丈夫聽見以後,若使這兩樣全廢了,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。」
30:16 這是丈夫待妻子,父親待女兒,女兒年幼、還在父家,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。
本章在獻祭與節期之後,特別詳述許願之例,接續在二十九章39節所提:「這些祭要在你們的節期獻給耶和華,都在所許的願並甘心所獻的以外,作為你們的燔祭、素祭、奠祭和平安祭。」可見這節所提的「在所許的願並甘心所獻的以外」與「平安祭」是有關係的,也是相連結的。「平安祭」又稱為「感謝祭」、「甘心祭」或「相交祭」(Koinonia)(參申十二6~7、12)。
許願有兩種(參2節),原文對此用了兩個不同的字:「許願」(vow)和「起誓」(oath)。前者表示積極為神做一些事,例如獻祭或作拿細耳人,如參孫(參士十三5)或撒母耳(參撒上一11);後者是消極的,表示約束自己不做某些事,如大衛許願要約束自己的生活,為耶和華建造聖殿(參詩一三二2~5)。不許願並不是犯罪,但許願而不償還,就會得罪神(參申二十三21~22)。
本章提到五種有關許願必須向神償還的條例。除了第一條講到男人之外,其餘四條皆以女人為對象。綜合其含意來看,強調許願表明因愛而帶出「順服」。人出於神所造,創世記第五章1~2節寫道:「……當神造人的日子,是照著自己的樣式造的,並且造男造女。在他們被造的日子,神賜福給他們,稱他們為人」。因此「人」必須站在人的地位上,以順服的許願回應神的愛,向神還願。如同以弗所書第五章22~24節所記:「你們作妻子的,當順服自己的丈夫,如同順服主。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;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。教會怎樣順服基督,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。」「你們作兒女的,要在主裡聽從父母,這是理所當然的。」(參弗六1)讓我們站在兒子的地位上順服父神,又在妻子的地位上順服基督。
回應:
哦,主!我拿什麼報答祢向我所賜的一切厚恩?我要舉起救恩的杯,稱揚耶和華的名。我要在祂眾民面前,向耶和華還我的願。阿們!
禱讀:
詩篇一一六篇12~14節
我拿什麼報答耶和華向我所賜的一切厚恩?我要舉起救恩的杯,稱揚耶和華的名。我要在祂眾民面前向耶和華還我的願。
QT經文:
民數記三十章1~16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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